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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0


教师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修订)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校、质量立校”要求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校(院)教师外出授课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基本方针和“质量立校”重要遵循,进一步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做到重大节点有声音、重大问题亮观点、重大时段搭平台,鼓励支持教师有组织、有纪律外出授课,提高授课质量,打造名师名课,提升党校(行政学院)知名度、美誉度,更好践行“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

二、管理对象

中共遂宁市委党校(遂宁行政学院)在岗干部职工。

外出授课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个人政治素质过关;完成上一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所在科室(中心)工作任务;授课专题通过校内试讲且在主体班讲授过,未出现教学事故。

三、管理范围

校(院)教学计划外的授课、宣讲(含非工作日)全部视为外出授课,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教研二室负责对教师外出授课进行管理、备案、跟踪与归档等。

四、派出方式

(一)学校统筹安排。教师外出授课一律由校(院)统筹安排。邀请单位委托校(院)安排教师的,由邀请单位向校(院)发出书面邀请函,校(院)根据邀请单位要求和本校教师实际,择优选派授课教师;邀请单位发出书面邀请函点名邀请授课教师的,如该教师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原则上尊重邀请单位意见,如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则另选派授课教师。口头、电话邀请原则上不作为点名邀请依据。

(二)市委宣讲安排承担市委宣讲团统一宣讲任务的教师按照外出授课审批程序管理(按市委宣传部统一要求执行),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依据相关办法考核。

五、审批程序

(一)外出授课教师原则上应提前2天在“遂宁党校APP”客户端通“移动办公”——“外出授课”平台履行外出授课报审程序。报备内容包括授课起止时间、邀请单位、授课地点、专题名称、授课对象、授课人数和派出方式。

(二)领导外出授课须经教研二室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科室(中心)负责人外出授课须经教研二室、分管领导、分管教研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教师外出授课须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教研二室、分管领导、分管教研工作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授课。

(三)赴市外授课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离遂报批手续。

六、效果反馈

教师外出授课必须填写《教师校外授课情况反馈表》,由邀请单位填写评价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授课后一周内将反馈表和授课照片(电子版)交教研二室存档,外出授课相关考核以《教师校外授课情况反馈表》为准。

七、纪律要求

(一)严守政治纪律。外出授课教师必须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自觉规范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做到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旗帜为旗帜,绝不发“噪音”、冒“杂音”。授课教师是课堂政治纪律第一责任人,凡授课内容在政治观点、政治立场上存在问题的,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基本立场、基本观点的,发表不当言论(诱导性言论)的,以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上校内讲台和外出授课。

(二)保障校内工作。外出授课教师必须坚持校内工作优先原则,必须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集体学习及其它重点工作任务,不得耽误和影响本职工作。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三)确保教学质量。外出授课教师必须因人施教认真授课严谨治学,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党校声誉。未通过校内试讲的教学专题,一律不得对外授课。对“订单式”邀请授课的教师,授课专题必须经过教研一室组织相关学科小组通过试讲,并提交7500字及以上讲稿与30页以上PPT课件,由教研一室牵头按相关制度审核把关后才能外出授课。(“订单式”专题不纳入校内课程库,校内课程库必须按照《教学新专题开发及试讲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外出授课的,一律认定为私自外出授课,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由校机关纪委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从私自外出授课之日起计算)不得外出授课;对情节严重、负面影响大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确认违反政治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教研二室负责解释。如内设机构职能发生变化,则由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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