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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0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遂财资产〔20175《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规范》遂机管发〔202137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原则,要求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的充分高效利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制度对校(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和监督检查等业务活动进行规范。

  本制度所指国有资产是由校(院)占有、使用,纳入校(院)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校(院)的资产、校(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校(院)国有资产实物管理牵头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院)国有资产领用、保管、归还等制度,负责国有资产(主要是通用资产)日常采购、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等日常管理及按照规定权限报批等工作,及时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负责校(院)国有资产购置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四)牵头对校(院)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

(五)完善校(院)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卡片,及时做好实物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登记,及时按程序申报国有资产处置。

第六条  财务科职责 

(一)承担校(院)国有资产价值管理职责,制定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台账。

(二)负责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审核报销;合理设置国有资产价值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价值增减的账务处理。

(三)负责按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分类核算,负责资产月报、年报、决算等相关工作,及时反映资产动态情况。

(四)配合办公室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配合查明原因、厘清责任,配合办公室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变更登记。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科室(中心)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具体承担本科室(中心)已领用资产的保管、维护、清查、处置申报和统计等职责。

(二)根据本科室(中心)工作需要,提出购置国有资产申请,履行资产领用手续,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移、转借和处置

)负责建立本科室(中心)国有资产台账。

)负责科室(中心)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统计,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按程序报备。

(五)由各科室(中心)自行组织采购的专用设备,采购完成后需将验收清单备案对符合国有资产处置条件的应及时履行处置程序,实物资产有增减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六)配合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优化结构、国产优先的原则。

  国有资产配置条件

(一)新增人员、职能或机构设立变更,存量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现有国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配置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  国有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国有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剂或租用的方式解决。租用资产的,提出租用计划(含资产名称、资产价值、数量、租用期限、租用价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接受捐赠的,应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按《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执行。对中省有配置标准的专用设备原则上按标准执行,缺乏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资产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从严配置。全面推行和使用安可设备,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组织方式

国有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编报次年资产配置预算。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等,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次年资产配置计划,并填报《XX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备案)表》(附件1),各科室(中心)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按程序审核后,统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其中,专项设备配置计划需提供配备专项设备的必要性依据文件、该专项设备存量资产数量及使用状况、中省行业系统关于该专项设备配置标准文件、其他相关必要性和支撑性材料等。

第十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购置设备的,由项目承办科室(中心)提出资产配置计划,按程序审批组织实施,购置设备由国有资产使用的科室(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  购入国有资产,由办公室、国有资产使用的科室(中心)登记后方可使用。国有资产使用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使用人是直接责任人。在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原国有资产使用的科室(中心)必须及时更新本科室(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账簿,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备案。如未按照要求备案的,将追究负责人、使用人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人调离(退休)等情况离职时,国有资产使用科室(中心)负责人应当在资产使用人办理调离(退休)等离职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照领用清单进行清理、退还,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  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国有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国有资产成本;不符合国有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杜绝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  国有资产处置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置换等。国有资产处置应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除房屋、车辆之外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除调拨之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房屋、车辆的处置严格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屋和公务用车处置的要求执行。

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条件

(一)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

(三)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四)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保密要求的;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处置的。

  报废或报损 

(一)选择报废或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机关纪委等进行审核鉴定(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技术鉴定),对需处置资产确无法满足正常工作使用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鉴定审批表》(附件2),各科室(中心)的报废或报损资产处置计划报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二)处置因技术原因报废或报损大型(贵重)设备以及批量原值超过50万元的资产,必须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有偿转让或置换 

(一)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依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有偿转让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进行,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各科室(中心)的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处置计划报办公室按校(院)三重一大相关程序报批。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待处置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现场核实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  资产处置收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调整登记信息。

第六章  国有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应每年开展1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使用的科室(中心)按照资产清查盘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清查盘点时应清点核实资产,及时填写盘点表单,确保资产全覆盖,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单中注明。

第二十七  清查盘点发现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国有资产(盘盈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资产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清查盘点发现有账面记载或反映,但无实物的国有资产(盘亏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盘亏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清查盘点发现的长期积压待报废资产,已毁损无法使用资产,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资产实际状况、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盘盈的国有资产,在确认权属后,按有关管理规定登记入账。盘亏的国有资产,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要按规定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后,按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账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和已毁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当在清查盘点中重点标注,并根据实际及时报批处置。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当推进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二十九  校(院)主要领导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的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必须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保证本科室(中心)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主动接受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三十  对国有资产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中省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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