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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和外出报告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0


请假和外出报告审批制度

 

为坚守党校初心,落实“从严治校、质量立校”,巩固巡察整改实效,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假和外出报告审批行为,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借用人员。

二、请假和外出报批程序

(一)请假报批程序。干部职工探亲、婚丧、生产、生病、处理家庭或个人事务,在上班时间因私请假半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分管校(院)领导审核后,报校(院)主要领导审批,并向校(院)办公室备案;因私请假半天以下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并向办公室备案。

(二)外出报批程序。干部职工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跟班管理、授课宣讲等,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确需离开校园外出的,半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分管校(院)领导审批,向校(院)办公室备案登记;半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分管校(院)领导审核后,报校(院)主要领导审批,向校(院)办公室备案。

干部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外出离开遂宁市辖区,必须提前向校(院)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在校(院)办公室备案。

副县级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工作的通知》(遂委办函〔2019〕4号)文件执行,同时送校(院)办公室备案。

(三)全体校(院)干部职工一律通过校(院)智慧校园管理系统“遂宁党校APP”在线履行请假或外出手续。履行完请假或外出获得批准后,需告知AB岗代理的同志,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不影响岗位工作正常推进。因突发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或外出报批程序的,必须及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科室(中心)负责人、校(院)分管领导和校(院)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

三、销假规定

干部职工请假或外出批准时间到期后,应按时返岗,及时向校(院)主要领导、校(院)分管领导报告,并到校(院)办公室销假。

四、其他规定

(一)干部职工如无正当理由,未请假无故不上班视为旷工;假满后仍需请假,必须在假满后当天内依次向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校(院)分管领导和校(院)主要领导请求续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人员参照执行。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和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个工作日扣平时考核分3分,并在全体干部职工会上通报批评;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扣平时考核分0.5分,1年内达到3次及以上的并责令在全体干部职工会上作检讨。被上级相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和扣减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目标绩效考核奖。

(四)严格考勤制度,严肃请假和外出报告纪律,校(院)机关纪委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考勤、督查工作。每季度公示全体干部职工出勤及请假或外出情况,结合年终绩效考核逗硬奖惩。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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