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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0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从严治校”基本方针和“质量立校”重要遵循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校(院)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持续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将中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省市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列入校(院)委会、职工学习会学习。

(二)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三)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校(院)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总结校(院)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分析当前校(院)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校(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既抓业务又抓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校(院)全体干部职工既有岗位职责,同时又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院)长为校(院)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相关校(院)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各科室(中心)负责具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常务副校(院)长与分管校(院)领导、分管校(院)领导与分管科室(中心)负责人、科室(中心)负责人与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层层、全覆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制度

(一)每季度由校(院)常务副校(院)长带队对校(院)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督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二)每月底,由校(院)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中心)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登记入册。

四、组织保障制度

建立校(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院)长为组长、相关校(院)领导为副组长、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加强校(院)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制度。

常务副校(院)长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院)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校(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院)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问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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